你好,欢迎光临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济南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531-86115092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诉讼案例 > 强源案例——河北交通案例(二)

强源案例——河北交通案例(二)

时间:2020-07-03发布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别XX,男,现住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际,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别XX王XX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别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XX赵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别XX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过高。2、根据交强险条款,上诉人并非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王XX属无证驾驶,一审法院判决王XX赵XX按过错责任予以赔付。但一审判决未赋予我公司追偿权是错误的。

别XX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X赵XX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别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122.27元;2、上述费用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王XX赵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5日0时11分许,行人别XX英XX在和平路富力城门口由南向北翻越和平路中间隔离护栏向北步行时,与王XX驾驶冀T×××××号小型客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别XX英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针对别XX英XX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别XX英XX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别XX英XX之间不存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别XX被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2922.12元,后送往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175461.3元。2017年6月2日,原告转院至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并住院治疗53天,支付医疗费、病历取证费共计314649.8元。原告在衡水市××济南市购买注射用替加环素共支付20262元。2017年8月28日,原告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主张治疗12天,被诊断为直肠炎、结肠造口状态、感染性发热等,支付医疗费6887.88元。2017年12月23日,原告在山东省前佛山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横结肠造瘘术后、骨盆骨折术后、右股骨骨折术后等,支付医疗费28708.87元。2018年1月10日,原告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肠梗阻。原告别XX伤情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另查明,被告王XX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冀T×××××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赵XX,被告赵XX系被告王XX之母。再查明,原告别XX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2017年7月25日前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1月14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被告王XX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95624元、被告赵XX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1853.14元。该判决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并应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别XX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35596.75元,对于2017年7月25日后原告别XX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山东省千佛山治疗并支付的医疗费共计35596.75元,系直接、合理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元×35日),2017年7月25日后,原告别XX又先后住院40天进行治疗,原告仅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2700元(30元×90日),原告营养期经鉴定为90日,每日按30元计算;4、误工费38634.25元(47005元÷365日×300日),事故发生前,原告别XX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衡水霸义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酒、饮料批发零售,故参照批发和零售业47005元计算误工费;5、护理费12279.12元(37349元÷365日×120日),原告别XX护理期被鉴定为120日,参照居民服务业37349元计算护理费;6、伤残赔偿金128301.6元(30548元×20年×21%),原告别XX户籍所在地为为故城县××镇××村,但其提交的登记在别XX名下位于大庆路付54号9幢3单元302室的房产证、衡水供电公司的电费清单、缴纳电费的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别XX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衡水市居住,故原告别XX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其伤残计算系数为21%;7、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原告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本院酌定为10500元;8、交通费1500元,结合别XX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1500元;9、鉴定费2200元及检查费用240元,原告别XX实际支付鉴定费2200元及鉴定检查费用240元,并提供有正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10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别XX后续治疗费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11、原告主张的购买假肛袋、轮椅的费用325元,但仅提供手写收据及销售清单,未提供正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别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7451.72元。

因被告王XX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对原告别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XX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别XX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因原告系行人与被告王XX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137451.72元由被告王XX承担60%为宜。被告赵XX作为王XX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其车辆管理存在疏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被告赵XX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王XX承担137451.72元×60%×70%=57729.72元,赵XX承担137451.72元×60%×30%=24741.3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别XX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别XX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729.72元;三、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别XX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741.31元;四、驳回原告别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15元,由被告王XX承担500元,被告赵XX负担2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本院另查明:英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已由英XX王XX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英XX同意不再向王XX赵XXXX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一、关于别XX的伤残等级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中,经别XX申请,一审法院在征求了上诉人的意见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依法指定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别XX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别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为九级伤残,另一处为十级伤残。上诉人虽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但其对一审法院组织上述鉴定的程序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上述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别XX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等级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称其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XX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的,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法院应赋予其追偿权的问题。因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XX没有驾驶证,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一审法院未予明确上诉人的上述权利欠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应由其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4205-4208室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531-86115092
服务监督电话:18888337209

河南哪家律师好

qylvshi@126.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济南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    
友情链接: (南阳)光法律师事务所   微信投票   常州劳动律师   网站目录   经济开发区   交通事故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溧阳律师   无锡律师   郑州律师   泸州原酒   河南优秀律师网   安徽保安公司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营销   代理记账公司   VAT   金泽法律咨询服务   郑州交通赔偿专业律师   郑州便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