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商品供销关系,2018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和张某对双方之间的业务进行了结算,并于当日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双方最近几年货款交易进行清算,2018年5月清算结果为贺某欠张某共计24万元未付款,经双方同意按月息1.5分计算,24万元整,今日以前所有收据等作废”,贺某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贺某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张某上述欠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形成本案纠纷。
我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将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贺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贺某、陈某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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