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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源案例——交通事故导致妊娠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

时间:2019-11-11发布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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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源案例——交通事故导致妊娠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

  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时,王兰(化名)外出办事的过程中,突然被违规转弯的出租车撞倒。王兰随即被出租车司机刘伟(化名)送往附近医院,被诊断为“先兆流产”。经抢救胎儿未保住,王兰通过引产手术诞下一名男胎(死亡)。此时王兰已39周岁,怀孕25周。死亡男胎的出现给王兰及其家庭的精神上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王兰出院后,本人和家属就本次事故的相关赔偿同对方进行协商,但双方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及赔偿的数额产生严重分歧,最终调解未果。后,王兰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诉讼。

  律师拿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给当事人分析了案件的利弊后,最终确认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为30000元。庭审过程中,向法院详细阐述了事故对王兰造成的损害,这次事故中不仅仅是对王兰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更是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40岁的王女士本身怀孕都不容易,更何况是孩子都已经25周了,更是在流产的过程中得知是一名成型的男婴,其能接受的难易程度可想而已,这不仅仅是对她本人,更是对于没有男孩的家庭的一个沉重打击。开庭后,律师另外又再次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强调了对王女士的伤害,同时提交了全国其他法院对同类事故的判例。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后,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全部支持了王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作为一名法律人,除了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应该综合案件的情况,考虑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做到务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高赔偿款,做到有效沟通、积极反馈、认真负责、高效促进程序的进展。

  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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