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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官网经典案例|工伤纠纷仲裁调解案例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项目产生争议,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存在特殊事实: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曾向申请人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出具借条。双方对垫付款项抵扣、工伤待遇赔付金额、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存在分歧。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各方自愿协商,达成一次性终局调解方案。

二、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2. 工伤各项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的核算与支付;

3. 案外人垫付医疗费、借条款项如何处理,该笔款项是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

4. 调解后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后续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工伤相关争议另行主张权利。

三、调解结果

1.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14日解除;

2. 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伤相关全部待遇合计55000元,款项于2026年8月6日前付清;

3. 案涉借条项下款项作废,双方就本案工伤、劳动关系相关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4.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任何劳动争议,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律师办案要点

1. 工伤调解的价值:工伤案件审理周期长,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核对、社保基金报销、停工留薪期核算等复杂事项。本案通过仲裁调解快速结案,帮助当事人一次性拿到赔偿款,避免后续漫长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2. 垫付款、借条的处理是本案关键:工伤案件中经常出现单位或第三方先行垫付医疗费、出具借条的情形。调解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借条作废、款项抵扣方式,务必在调解文书中写清一次性了结条款,防止后续对方再依据借条另行起诉追偿。

3. 一次性了结条款的效力:仲裁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调解生效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放弃其余全部请求。该条款经双方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能够有效阻断后续重复仲裁、诉讼风险。

4. 劳动关系解除节点:调解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对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项目计算至关重要,调解文书中应当固定该时间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六、案例小结

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并非都必须等待裁决。在证据固定、金额核算到位的前提下,仲裁阶段调解是高效的维权路径。但调解协议需要严谨拟定,厘清垫付款、借条、劳动关系解除、权利放弃范围,堵住后续衍生诉讼漏洞,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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