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本案为建筑劳务用工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入职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维修岗位,日工资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工地作业过程中摔伤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之后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三项工伤一次性待遇、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多项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护理费、十级工伤全部三项工伤待遇;对无法证明关联性的二次治疗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不予支持。本案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劳务公司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1. 用工情况:劳动者入职济南某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200元,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工伤保险。
2. 事故经过:劳动者在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造成骨盆骨折、髋臼骨折、髂骨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15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
3. 工伤程序: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4. 维权过程:劳动者向单位发送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要求确认6个月停工留薪期,单位收到未提出书面异议。后续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多项工伤及劳动待遇。
双方争议焦点
焦点1:停工留薪期应当认定几个月
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停工留薪期仅应当计算3个月。
仲裁观点: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后,既未协商,也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采信劳动者主张的6个月停工留薪期,支持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焦点2:无生活自理障碍,是否还应当支持护理费
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无生活自理障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4条,不应支持护理费。
仲裁观点:该34条是工伤基金按月支付的长期生活护理费;本案劳动者住院医嘱明确二级陪护、出院医嘱加强护理,实际产生护工护理服务,属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依法支持护理费。
焦点3:距离退休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递减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57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仲裁裁决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做递减扣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做递减。
焦点4:工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关系,能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缴纳社保、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并行主张,予以支持经济补偿。
焦点5:二次治疗医疗费是否支持
劳动者提交部分后续医院医疗费票据,仲裁认为无法证明该部分诊疗与案涉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
裁判(仲裁)要点
1. 建筑劳务用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 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不申请鉴定,仲裁可以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限。
3. “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不需要护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活自理障碍,是伤残之后长期护理待遇标准;停工留薪期住院及恢复期护理,依据医院医嘱,由单位承担护理费,二者法律条文适用不同,不能混同。
4. 山东地区工伤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欠薪、不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三项一次性待遇+经济补偿金,两项权利并行不冲突。
5. 山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离退休不足5年逐年递减2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递减。
6. 工伤主张后续医疗费,应当举证诊疗项目与本次工伤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获得支持。
律师提示
1. 工地工伤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单位未参保,全部赔偿由单位承担。
2. 劳动者向单位发送停工留薪期书面确认通知,留存送达证据,单位不提异议,对后续仲裁非常有利。
3. 区分两个护理费:①劳动能力鉴定“生活自理障碍”对应的长期护理费;②停工留薪期内依据医院医嘱的短期护理,二者法条不一样,不要混淆抗辩。
4. 工伤职工如果单位存在欠薪、不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同时拿到工伤一次性待遇+经济补偿金,两项可以同时主张,不要遗漏经济补偿仲裁请求。
5. 55岁以上工伤劳动者,要知晓山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规则,提前做好诉讼预期。
6. 后续治疗的医疗费,务必保留病历、诊断,明确记载系本次工伤旧伤治疗,否则仲裁、法院有可能以因果关系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本案例为真实仲裁案例,当事人信息全部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相同裁判结果。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济南工伤认定、工地人损仲裁、交通事故维权、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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