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在事故当中造成牙齿损伤,产生义齿赔偿费用,同时还存在后续二次手术、康复治疗尚未实际发生。我方代理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分段维权思路:已经实际产生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义齿费、鉴定费通过调解一次性拿到赔偿;对于尚未发生的二次手术、康复治疗费,不放弃权利,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主张。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该方案予以司法确认,既实现当前快速拿到赔偿,又保留未来继续索赔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1、事故类型: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受伤,出现牙齿损伤,需要义齿修复。
2、原告起诉诉求:主张已经实际发生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义齿赔偿费用、鉴定费共计48282.64元;二次手术费、后期康复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审理程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调解协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被告于2026年7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各项已产生损失合计38000元,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款项付清之后,就本次事故已发生部分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1、牙齿损伤,义齿修复费用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造成牙齿损坏,安装义齿、假牙修复产生的费用,属于侵权人应当赔付的损失。非机动车事故没有交强险,全部赔偿由侵权个人自行承担。
2、针对还没有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两种处理方案
- 方案一:在本次诉讼当中申请鉴定,一次性把后续二次手术、康复费用全部处理完毕;
- 方案二:保留诉权,待后续实际支出之后,另行提起诉讼,本案采用该方案。
实务优势:后续治疗方案、花费金额不确定,不强行预估后续费用,避免调解预估金额不足,受害人吃亏;保留另行起诉权利,调解书确认该处理方式,不剥夺将来索赔权利。
3、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义务人不按时付款,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经过一审、二审。
本案明确约定:本次调解赔付的是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仅已赔付部分一次性处理完毕,不代表放弃还未发生的二次手术、康复治疗相关权利。
四、律师提示
1、非机动车相撞,没有保险,全部赔偿由肇事个人承担
电动车、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不存在交强险、三者险,所有赔偿款项需要侵权人个人出钱,调解时要重点考虑对方实际支付能力,兼顾拿到赔偿金额与回款效率。
2、牙齿受损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可以主张:已经发生的义齿修复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更换义齿、二次手术,如果还没有实际发生,有两种路径:申请司法鉴定预估后续费用一次性解决,或者保留诉权实际发生再起诉。
3、调解可以做“拆分处理”,不必全部一次性了结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调解就必须所有问题全部了结。本案是典型示范:已经发生的损失拿钱结案;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明确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该处理方式被济南高新区法院司法调解所认可。
风险提醒:签署调解文书,一定要仔细阅读调解条文,如果写“本次事故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就不能再就后续治疗费起诉。本案调解协议措辞进行区分,仅针对本次调解支付的款项对应的损失了结,保留后续治疗的权利。
4、调解要明确收款账户、明确付款期限
调解书中直接写明收款银行、账号、具体付款截止日期,避免后续转账扯皮,逾期直接强制执行。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后续治疗费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六、案例结语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牙齿损伤非常常见,后续修复、更换义齿周期长、花费不确定。在诉讼调解时,不一定强求一次性把未来几十年费用全部解决,可以采取“已发生部分先行赔付,未发生部分保留诉权”的诉讼策略,既能够快速拿到现实赔偿,又守住当事人将来继续维权的法律途径。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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