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未成年人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成年被告驾驶无牌摩托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未成年人本身没有足额赔偿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我方代理未成年驾驶人及其父母(监护人),经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次性调解方案,案件一次性了结,避免后续再次产生纠纷。
二、基本案情
1、事故经过:2025年12月23日,本案未成年被告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双方人员均受伤。
2、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3、诉讼情况:原告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
4、当事人主体:直接肇事人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本案将未成年人及其父亲、母亲共同列为案件被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参与诉讼,我方代理三名被告。
5、审理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
三、调解核心要点
1、责任主体法律要点: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共同参与诉讼、承担赔偿义务,不能仅起诉未成年孩子。
2、调解协议内容:
①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全部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调解当日全部付清;
② 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放弃后续一切权利,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另行向对方主张任何索赔;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4、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字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赔偿义务人到期不付钱,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律师提示
1、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监护人要担责
很多家长误认为孩子骑车出事是孩子自己的事。法律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发生事故,应当把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
现实风险:未成年名下一般没有财产,如果只起诉孩子,后续执行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难以兑现。
2、无牌摩托车上路,不影响侵权责任承担
本案双方车辆均属于无牌两轮摩托,没有上牌、无保险。没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全部赔偿责任由侵权人、监护人自行承担,无法走保险理赔,家庭需要自行承担经济压力。
实务提示:家长尽量不要让未成年子女驾驶摩托车、大功率电摩,风险极高,一旦出事家庭要承担巨额赔偿。
3、民事调解书“一次性了结条款”的重要作用
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该条款非常关键。可以杜绝原告后续再以后遗症、后续治疗等理由二次起诉,对于被告方实现案结事了有重要保护作用。
4、同等责任不等于各赔各的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双方损失互相按比例分担,不是各自承担自己损失。本案原告的损失,对方需要承担50%以上赔偿;同时被告方如果有人伤车损,也可以向原告主张对应的赔偿。本案综合协商之后,确定打包一次性赔付金额。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上路、事故责任相关规定。
六、案例结语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大功率电摩是基层交通事故高发类型。车辆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全部赔偿压力落到家庭监护人身上。发生此类纠纷,应当正确列全被告主体,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一次性化解纠纷,避免后续反复诉讼。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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