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手机的录音功能已经非常强大了,对于一般情况,手机自带的录音、录像功能就完全够用了,对于通话来说,大家可以将手机设置为所有通话自动录音,或者指定电话录音,这也是律师一般都会做的。
对于录像这块,在自己家中、车里装摄像头是完全可以的。
我们记录自己与对方的对话,这个是可以的。不管是电话沟通还是当面沟通,不管是用手机还是用录音笔也没有影响,也不需要对方提前同意。
如果你要记录他人的对话,那需要你自己参与进去(这里不要求你必须说话,但是你需要在场,且他人知道你在场才行。)
对于你没有参与对话,那你获得的他人录音的来源,法院就要重点审查了。
可能是你偷放的录音笔,可能是你从别人设备盗来的。这个证据就属于违法了。
请一定保留好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手机里的原始文件不可以删除。即便你提前复制到电脑或者U盘里,最终可能因为提供不了原始载体而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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