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去银行办理业务期间偶然发现自己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经过查询得知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冒用身份在A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并开通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后该卡消费贷款19000元,由于未按期归还,
A银行将王某某的不良记录报送至银行内部征信系统。王某某找到我所,想起诉A银行消除其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并注销被冒名办理的那张银行卡。
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王某某的情况比较典型,既然王某某在A银行的卡并非其本人办理,那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更好的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所代理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果:法院认为,A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银行卡发放、网银以及手机银行的开通等业务中,应该尽到谨慎审核义务而未尽到,致使冒名开卡事件的发生,且笔迹鉴定明确显示开卡时签名也非王某某所签,因此对于王某某要求A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注销银行卡的诉讼请求依法全部支持。
由于去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而银行处于主动地位,且办理业务的存档都由银行进行保管,因此发生此类情况时,银行都是消极对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类案件,考虑到要申请笔迹鉴定、录音鉴定等原因,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繁琐。
结语: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为对方的强势地位而退缩,不然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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