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半挂车右转和顺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半挂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涉案重型半挂车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对误工费、救护车转院费用、外购药、残疾辅助器具费提出拒赔抗辩。
法院采信原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支持重新鉴定申请;确定主次责按照70%、30%划分民事赔偿。对救护车转院费用酌情部分支持;无医嘱佐证的药店外购药不予赔付;没有医嘱佐证的残疾辅助器具不予支持;受害人提交的单位工资证明不足以证实实际收入,法院酌定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超出部分商业三者险承担70%,本案一次性处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已发生全部损失。
办案要点:交通事故重新鉴定需要法定理由,单纯保险公司不认可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仅有单位工资证明,无银行流水,法院可酌情调低误工费标准。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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