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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务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例


案例概要

当事人到矿山项目从事铲运机司机岗位,岗位存在粉尘职业危害。当事人主张和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为后续进行职业病、工伤认定维权。

矿业公司抗辩:已经和第三方工程队签订劳务合同,当事人属于外包工程队自行招用人员,工资由工程队老板发放,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济南市中院二审,最终二审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1、案涉矿业公司将部分采掘工程发包给外部工程施工队,工程队实际招录本案务工人员到矿区从事铲运机司机工作。

2、务工人员在矿区内作业,作业需要遵守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安全培训;矿业公司统一提供工装、劳保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3、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矿业公司与第三方工程队签署书面《劳务合同》;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由工程队的负责人个人转账发放,矿业公司不直接向务工人员发放工资,没有对该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4、务工人员怀疑自身罹患矽肺病,需要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确认与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矿区干活,接受矿上安全管理、统一发放劳保用品、参加矿上组织体检,是否就直接认定和矿业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矿业公司观点:工程已经外包,工资由包工头发放,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者代理观点:劳动者在矿区工作,服从矿山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劳保、职业健康管理,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仅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发放劳保用品,核心审查三大要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1. 人格从属性:虽然劳动者要遵守矿山安全规定,但该安全管理属于矿山行业对进入矿区所有人员的普遍性安全监管,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指令、考勤管理。本案劳动者不受矿业公司考勤,工作安排听从工程队包工头,不存在劳动法层面的人身隶属。

2. 经济从属性:工资报酬由工程队负责人个人支付,不是矿业公司直接发放劳动报酬。

3. 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矿业公司已经将工程对外发包,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判决:驳回劳动者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提示:矿山企业对外发包工程,仅仅安全、劳保管理,不足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办案实务提示

1、很多工地、矿山职业病维权,第一步就是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只要在厂区干活就等于和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矿山对全部进场人员统一安全培训、配发劳保,属于安全生产法强制义务,不等于劳动法用工管理。

2、工资发放主体、考勤由谁管理、工作指令来自哪一方,是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工资包工头转账、没有单位考勤记录,对确认劳动关系非常不利。

3、案件确认劳动关系败诉之后,维权路径不是就此终结:

- 路径一:审查工程发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向矿业公司、包工头主张侵权赔偿;

- 路径二:核查是否符合人社部门关于违法发包情形下,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定条件下,依然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必死磕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4、矿山粉尘岗位务工,入职、离岗务必做完整职业健康体检,留存银行工资流水、工作证、现场工作记录,为后续职业病维权固定全套证据。

 

常见问题

Q:在矿山上班,矿上给发工作服、做体检,就是劳动关系吗?

A:不一定。矿山给所有进场人员配发劳保、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强制义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重点看:谁给你发工资、谁给你安排日常工作、谁对你考勤管理。

 

Q:确认劳动关系官司输了,还能做职业病、工伤维权吗?

A:可以。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个人,即便没有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条件,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可以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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