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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律师告诉你租赁房屋受损,谁承担维修费用?

时间:2018-05-28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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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受损,谁承担维修费用?

问题:我从去年起开始租用陈某的房屋,双方约定租期5年,我马上进行了装修,并开始营业。但是上一个月,一辆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临街的玻璃墙毁损,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我要求陈某进行维修,陈某说房屋租出后,其它的他一概不管,我为此花了2万元进行维修。请问:陈某应不应该对房屋进行维修,我维修后,还能不能要求陈某将维修费用返还给我?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应该对房屋进行维修,你在维修后,可以要求陈某偿还你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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