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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哪一方要举证?

时间:2019-06-03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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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哪一方要举证?郑州律师: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知识,偶尔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在课间时候,玩游戏导致磕掉门牙、摔伤胳膊,或者是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受伤,又或者是第三人持刀到校园内进行伤害等。自家孩子自己疼,家长们想要知道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孩子在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有哪些类型?

1、学生在运动、玩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也是学生。

2、老师或者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老师或者教职员工。

3、学生受到教育机构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是第三人。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并非老师和学生,而是意外事故。

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哪一方要举证?

二、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到4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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