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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房价上涨,可否主张差价损失?

时间:2019-09-23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光法案例――房价上涨,可否主张差价损失?

孙玉倩律师,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践行用心做人,用心做事的服务原则,处理案件认真负责,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孙玉倩律师

写在前面的话:房价上涨成了一个社会热门话题,饱受诟病。买卖二手房受房价上涨的影响,出现很多卖方违约的情况,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因为违约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不在少数。

案例:葛某与林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葛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首付款、佣金、解押款等共计39万余元,但林某却迟迟不予办理解压手续,致使房屋无法顺利过户,且因市场行情变动,导致该房屋价值大幅上涨,给葛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葛某找到我所,想要求林某返还双倍定金、首付款、佣金、解押款等39万余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7万余元。

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葛某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因此代理葛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果:法院认为,葛某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返还双倍定金、首付款、佣金、解押款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且在林某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葛某可以主张林某赔偿其损失,故对于葛某主张赔偿其房屋差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没有明确因一方违约导致的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所以普遍认为只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对于因一方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

结语:签订合同的初衷,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的履行要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切不可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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