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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结婚感情真,离婚水很深

时间:2020-03-18发布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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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以为独自一人能搞定,却没想弄巧成拙,赔了夫人又折兵!!!张某(男)至今还在纳闷明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怎么会莫名其妙的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张某和李某一见钟情,双方合意决定闪婚,结婚后一直和张某的父母居住在一块,时间长了两人想要独立的私人空间。于是,张某的父母出资70余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女方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认为婚后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张某在庭审抗辩认为该房产是男方向自己的父母借款购买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并提供了借据和转账凭证。

  房屋是个人?还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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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并结合法律规定,在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应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李某无关。

  为什么本要到嘴的鸭子会飞呢?

  系张某未聘用专业律师和自己无知所致!

  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张某在庭审抗辩房款是借款,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此时就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推定为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一人名下,除非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某称借款购置房产,不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而该笔借款又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正基于此原本属于张某个人的财产,弄巧成拙成了夫妻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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